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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公示

    2020.01.08-2020.01.09无锡海通国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苏国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综合车间、仓库改建、办公楼扩建及辅助设施新建项目(第一阶段综合车间、仓库改建)进行了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并编制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报告表主要内容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综合车间、仓库改建、办公楼扩建及辅助设施新建项目

    (第一阶段综合车间、仓库改建)

    建设单位名称

    无锡金年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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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性质

    改扩建(重新报批)

    设计生产能力

    年产麦考酚钠肠溶片105千克、依折麦布片30千克、吗替麦考酚酯胶囊150千克、螺旋霉素干混悬剂385千克、甲钴胺0.5千克、异帕米星0.2千克

    实际生产能力

    年产麦考酚钠肠溶片105千克、依折麦布片30千克、吗替麦考酚酯胶囊150千克、螺旋霉素干混悬剂385千克、甲钴胺0.5千克、异帕米星0.2千克

    环评时间

    201811

    开工时间

    20194

    投入试生产时间

    201910

    现场检测时间

    202018日~9

    环评报告表审批部门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局

    环评报告表编制部门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总概算(万元)

    5500

    环保投资总概算(万元)

    55

    比例

    1%

    实际总投资(万元)

    3000

    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55

    比例

    1.83%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审批意见

    实际建设情况

    1、施工期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扬尘、噪声、车辆尾气污染,设置集水池、沉降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排放;建筑垃圾回填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堆存、统一处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施工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夜间10点至凌晨6点不得从事高噪声机械作业。

    本项目施工期建设期间,已采取各类有效措施降低环境污染。

    2、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本项目生产设备均置于室内,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及距离衰减等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夜间不生产。

    3、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本项目不新增职工生活污水量,纯水制备浓水作为现有发酵罐水喷淋装置喷淋用水,实验废液作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纯水制备浓水作为现有发酵灌水喷淋装置喷淋用水,实验废液委托江阴市大洋溶剂化工有限公司处置。

    4、实验室中药品小试及实验分析过程产生VOCs,经引风捕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15米高排气筒(FQ-2)排放,废气捕集效率≥90%,废气处理效率≥90%(活性炭更换频次1年至少1次),确保VOCs达到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未捕集VOCs在实验室无组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本项目药品小试和实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万向集气罩、通风橱捕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FQ-2排放。验收监测期间,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因污染物进口浓度较低,故废气处理效率未满足环评要求;VOCs厂界外最高浓度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5、实验室中原料投加、混合、整粒、干燥、压片等过程中产生颗粒物,在实验室无组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实验室中原料投加、混合、整粒、干燥、压片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实验室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厂界外最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6、污水站产生氨气、硫化氢,经喷淋塔+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后在污水站无组织排放,确保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标准浓度限值。

    本项目污水站产生的氨气、硫化氢经喷淋塔+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后无组织排放。验收监测期间,氨气、硫化氢厂界外最高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厂界标准浓度限值。

    7、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实验室边界外100米,厂区北侧储罐区边界外100米,污水处理站边界外100米形成的包络线范围为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确保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经现场踏勘,本项目以实验室边界向外100米,厂区北侧储罐区边界向外100米,污水处理站边界向外100米形成的包络线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水处理站)、原料包装空桶等按危险废物处置的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本项目已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外卖给废品回收公司;本项目已妥善处理各类固废,生产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药品、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实验室废物委托淮安华昌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原料包装桶(袋)委托无锡市恒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实验废液委托江阴市大洋溶剂化工有限公司处置。

    厂内危险废物贮存满足《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9、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本项目已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10、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有组织):VOCs0.0108t/a;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无组织):氨气0.072t/a、硫化氢0.0108t/a、颗粒物0.0007t/a、VOCs0.012t/a。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未突破控制指标。

     

    验收监测结论:

    1)废水

    本项目无废水产生。

    2)废气

    本项目2020189日验收期间,废气排放口FQ-2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参照执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因污染物进口浓度较低,故废气处理效率未满足环评要求。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关于无锡金年会有限公司综合车间、仓库改建、办公楼扩建及辅助设施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锡开安环复[2019]23号,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局,2019225日)中污染物排放考核量的要求。

    VOCs厂界外最高浓度满足参照执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外最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厂界外最高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2020189日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监测点位昼间等效声级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标准要求,夜间不生产。

    4)固(液)体废物

    本项目已妥善处理各类固废,生产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药品、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实验室废物委托淮安华昌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原料包装桶(袋)委托无锡市恒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实验废液委托江阴市大洋溶剂化工有限公司处置。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及处理管理检查已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满足《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现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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